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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引用自   jojam - ★寬恕是三小? 我只知道殺人償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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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的台灣社會,變態+殘暴的人也真不少。

像之前保險員被殺還被煮來吃掉,這種的兇殘殺人魔不該伏法嗎?

拿竹子捅穿小女孩下體的變態,也可以服個幾年的牢,再放出來危害大眾嗎?

當在講求人權的重要時,是否該考慮此人是否有資格有人權?

如果殺警奪槍不用伏法、不用判除死刑,

那因公殉職的家屬是否會恨當初送小孩及家人進這該死的行業呢?

以後這些公職人員該用什麼態度面對罪犯?

反正殺了人關幾年又出來,出來再找員警報仇或嗆聲,

員警還敢簽生死狀,保護廣大的老百姓呢 ?

小喬個人認為.....

有些刑罰真的不該廢除!!!

真的就像國中歷史讀過的漢摩拉比法典所說的,

 犯罪者必需接受「以眼還眼」、「以牙還牙」的懲罰。

雖然殘酷,但有效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。

不然像東南亞的新加坡,規矩定的嚴,

他的人民相對來說就手規矩多了,

一視同仁,就算是犯罪的外國人,一樣接受該國的處罰

【  鞭刑  】

 這是個聽起來很慘忍,但覺得應該是超有用+超有嚇阻效果的處罰

一直覺得很奇怪,以前中國古代不是很愛鞭嗎?

怎麼現在的刑罰裡,竟然漏了這項處罰呢~~

抓起來鞭一鞭,等傷好了再鞭,再犯就鞭加倍

殺人者就鞭頭鞭心鞭到爛~

強姦犯尤其是累犯,那就鞭鳥!(聽起來就痛)

這樣...說不定我們的寶島台灣會比較平靜些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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